(2015)旬邑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秦某与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旬邑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秦某,男,1973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旬邑县张洪镇。被执行人第某,男,1977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旬邑县太村镇赤道社区,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某与被执行人第某(2015)旬邑执字第00058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4134元,并负担执行费215元及受理费651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案件款,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4)旬邑民初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革代理审判员 马 军代理审判员 张花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胜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