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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民终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郑晓今与苏兰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兰弟,郑晓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1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兰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晓今。上诉人苏兰弟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温瑞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苏兰弟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兰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刘宏杰审 判 员  郑文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黛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