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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孙志玉与孟凡伟、莱阳市瑞源城乡公交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玉,孟凡伟,莱阳市瑞源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民一初字第32号原告:孙志玉。被告:孟凡伟。被告:莱阳市瑞源城乡公交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玉与被告孟凡伟、莱阳市瑞源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玉撤回对被告孟凡伟、莱阳市瑞源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永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