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永受贿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永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454号罪犯王永。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海南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执行自2008年6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4日止。罪犯王永于2009年1月9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获二次减刑,减刑三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24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执行机关海口监狱代表张海燕、张骋出庭提请对罪犯王永予以减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英波、林雪丽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永、证人洪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王永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永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王永自2012年11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考核24个月,共获得19个表扬(其中17个综合表扬和2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王永赃款已全部退缴。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示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永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永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 萍审判员 林 梅审判员 陈杨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