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中执恢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爱清与被执行人王声月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清,王声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恢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李爱清被执行人:王声月保证人: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声月,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爱清与被执行人王声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爱清、被执行人王声月及保证人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达成和解,同意本院对被执行人王声月暂缓执行,保证人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为被执行人王声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现被执行人王声月为按期履行生效法定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证人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爱清清偿债务180万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小峰审 判 员 芮征兵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