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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陶祝霞与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祝霞,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305号原告:陶祝霞,女,195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朱明,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定代表人:邢忠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晶晶,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陶祝霞诉被告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祝霞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祝霞撤回对被告南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陶祝霞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帅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