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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353号原告宋某某,女,1988年6月17日生。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3月2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宋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宋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彦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国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