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厚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厚民初字第32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生于1991年。委托代理人:杨慧文,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付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丰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