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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厚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厚民初字第32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生于1991年。委托代理人:杨慧文,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付某某,男,汉族,生于1989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丰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