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3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韩铁岭与韩会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铁岭,韩会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民初字第3138号原告韩铁岭。被告韩会闯。原告韩铁岭因与被告韩会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铁岭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17日作出受理决定。2015年2月2日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送达韩会闯。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韩铁岭到庭参加诉讼,韩会闯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铁岭诉称,韩会闯在老岸经营摩托门市,2002年腊月27、28韩会闯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分别两次向韩铁岭借款64000元,并出具了欠条。2006年4月19日韩会闯换写了借据,2013年1月19日韩会闯又为韩铁岭出具了利息欠条两份,并换写了借据。后经多次催要,韩会闯以没钱为由一直拖着不还。要求韩会闯偿还借款64000元及利息78020元。韩会闯未答辩。根据韩铁岭的诉称,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韩铁岭要求韩会闯偿还借款64000元及利息7802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本案争议焦点,韩铁岭向本院提交2006年4月19日借据、利息条各两份,2013年元月19日借条两份、利息条一份,据此证明韩铁岭所主张的事实。韩会闯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综合审查,韩铁岭提交的证据材料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相关联,对该证据材料,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到庭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韩会闯因做摩托生意资金紧张,分别于2002年腊月27、28日两次向韩铁岭借款64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后经韩铁岭催要,韩会闯于2006年4月19日换写了借据,并出具截止到2006年4月19日的利息条两份,利息共计18620元。2013年1月19日韩铁岭再次向韩会闯催要时,韩会闯时又为韩铁岭换写了两份借条,并出具从2006年4月19日至2013年1月19日的利息欠条51840元。韩铁岭起诉要求韩会闯偿还借款本金64000元及利息7802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韩会闯向韩铁岭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韩铁岭要求韩会闯偿还借款64000元,有韩会闯多次书写的借据为证,足以认定,对韩铁岭要求韩会闯偿还借款64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韩铁岭要求韩会闯支付借款利息,符合双方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截止到2013年1月19日韩会闯共欠韩铁岭利息70460元,2013年1月19日以后利息按照月息1分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韩会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韩铁岭借款本金64000元及利息70460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1月19日,以后利息按照月息1分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驳回韩铁岭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0元,韩会闯负担3000元,韩铁岭负担1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卫民审判员 杨 超陪审员 韩山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新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