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中民二终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崔晓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晓龙,郑大斌,齐齐哈尔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民二终字第00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晓龙,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黑龙江省克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大斌,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辽宁省灯塔市铧子镇。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农垦兴盛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定代表人自然情况不详。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负责人:柳斐,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崔晓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崔晓龙不服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4)盘县民一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晓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晓龙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崔晓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64元,减半收取932元,由上诉人崔晓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敏审判员 李 野审判员 高玉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晓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