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莉与李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李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李莉。被告李斌。委托代理人王祥稳,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与被告李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莉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李莉承担。审 判 长 刘贵争审 判 员 张裕胜人民陪审员 王 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珍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