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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李莉与李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李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1742号原告李莉。被告李斌。委托代理人王祥稳,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与被告李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莉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李莉承担。审 判 长  刘贵争审 判 员  张裕胜人民陪审员  王 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珍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