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二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与新疆信友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奇台县富凯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新疆信友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奇台县富凯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二初字第292号原告: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号新发大厦**层。负责人:关勇,律所主任。被告:新疆信友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州奇台县古镇南街626号。法定代表人:薛永生,公司经理。被告:奇台县富凯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吉州奇台县半截沟镇营盘滩。法定代表人:李爱国,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新疆信友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奇台县富凯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2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63元,退还原告4463元。审判员 :陈玉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 富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