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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2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胜娟与刘伟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敖民初字第2719号原告陈某某,女,住赤峰市敖汉旗。被告刘某某,男,住赤峰市敖汉旗。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佟贵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刘某某于1997年3月6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同年12月10日生育女孩刘甲,后刘甲因病去世。我与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被告赌博、酗酒且不顾家,我们经常吵闹,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砖房4间、农柴车1辆、在哈拉道口有活动房1处都归被告所有。被告刘某某辩称,我与原告陈某某于1997年3月6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同年12月10日生育女孩刘甲,后刘甲因病去世。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若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砖房4间、农柴车1辆、在哈拉道口有活动房1处归我所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3月6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同年12月10日生育女孩刘甲,后刘甲因病去世。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砖房4间、农柴车1辆、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活动房1处;原、被告婚后无共同存款,有债权21000元、共同债务有2012年春季向原告哥哥陈胜歧借款20000元,2014年12月向四道湾子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5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载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女孩刘甲因病去世后,被告经常赌博、酗酒,不注重维系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砖房4间、农柴车1辆、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活动房1处,因原告自愿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故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原、被告婚后有共同债权21000元,因原告亦自愿放弃对债权的分割,故原、被告共同债权21000元归被告所有;原、被告有共同债务70000元,在庭审中原、被告达成合意:借原告哥哥陈胜歧20000元的债务由原告清偿,借四道湾子农村信用合作社50000元的债务由被告清偿,均衡各方利益,对原、被告主张的债务分担方式本院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砖房4间、农柴车1辆、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活动房1处归被告刘某某所有;原、被告婚后共同债权21000元归被告刘某某所有;四、原、被告婚后共同债务欠原告哥哥陈胜歧20000元由原告清偿、欠四道湾子农村信用合作社50000元由被告清偿。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佟贵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安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