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中民清字第00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马鹏与宝鸡市亚新机械物资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鹏,宝鸡市亚新机械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中民清字第00001-01号申请人马鹏,男,汉族,1954年1月4日生,系宝鸡宝惠实业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宝鸡市金台区东南城巷20号楼1单元1号。身份证号:6103021954********。委托代理人高俊斌,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宝鸡市亚新机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新建路中段2号综合楼付3号。法定代表人马鹏,任执行董事。2015年3月16日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强制清算申请,并于2015年3月31日召开了听证会。经查,被申请人宝鸡市亚新机械物资有限公司于2000年7月20日在宝鸡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公司股东两人。股东马鹏出资17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6.66%,股东杨莉英出资13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43.34%。根据公司章程,被申请人已于2010年7月20日营业期限届满,应当解散并清算。现出资股东未达成一致,未对公司组织自行清算。公司股东马鹏特申请我院强制清算。本院认为,依据被申请人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会议纪要》通知精神,申请人马鹏系公司股东,在被申请人无法自行清算的情况下,其有权提出对被申请人宝鸡市亚新机械物资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马鹏申请宝鸡市亚新机械物资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李宝会审判员 韩权雁审判员 邱有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