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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陈胜碧与朱俊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碧,朱俊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313号原告陈胜碧,女,汉族,居民。被告朱俊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碧与被告朱俊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胜碧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俊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由原告陈胜碧负担。审 判 长  孙加力代理审判员  蒲婉馨人民陪审员  田顺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