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民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陈胜碧与朱俊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碧,朱俊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筠连民初字第313号原告陈胜碧,女,汉族,居民。被告朱俊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胜碧与被告朱俊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胜碧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俊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已减半),由原告陈胜碧负担。审 判 长 孙加力代理审判员 蒲婉馨人民陪审员 田顺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