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彩娟与杨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XX,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140号原告林XX,女。委托代理人许幸,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启康,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XX,男。原告林XX诉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文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XX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XX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3月相识,11月份两人在农村摆酒结婚,于2010年6月1日登记结婚,于1999年4月26日生育儿子杨越铭,于2001年2月13日生育儿子杨越龙,于2009年4月13日生育儿子杨文熙。原、被告自相识至摆酒结婚,因相识时间短,双方对彼此的性格、爱好毫无了解,双方未能培养出感情基础。结婚后,发现双方性格明显不合,婚后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并且,被告脾气暴躁,常常因小事与原告争吵,且被告有暴力倾向,双方难以培养起感情,相互间矛盾较多。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杨越龙由原告抚养,女儿杨越铭、儿子杨文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各自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杨XX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自由恋爱相识,双方于农历1998年11月按农村习俗摆酒结婚。原、被告于1999年4月26日生育儿子杨越铭,于2001年2月13日生育儿子杨越龙,于2009年4月13日生育儿子杨文熙。原、被告于2010年6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近年来,原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与被告发生争吵从而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5年3月1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资料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后,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生育三个子女才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的感情基础比较牢固。近年来,虽然双方由于家庭琐事导致时有争吵,但未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如果双方能加强沟通,珍惜夫妻感情,从家庭利益出发,加强信任,互相理解,夫妻是能和好如初,建立幸福美满家庭的。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林XX与被告杨XX解除婚姻关系。二、驳回原告林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文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志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