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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丁河明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河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泽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河明,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泽州县某某镇某某村。曾因流氓违法行为,于1993年9月8日被晋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3年,1996年7月9日被解除劳动教养;曾因犯强奸罪(未遂),于2008年11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0年8月17日被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泽检公诉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河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晓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河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丁河明酒后窜至泽州县某某镇集贸市场内某某汽贸有限公司找宋某某,因宋某某不在,该公司工作人员宋某甲未按丁河明的要求给宋某某打电话,丁河明便对宋某甲进行谩骂,并殴打该公司工作人员宋某乙、宋某甲及围观人员宋某丙、李某某,后丁又将某某汽贸公司办公室的门框玻璃、打印机等损坏,并用院内的塑料隔离墩和砖头砸某某汽贸公司停放在院内的三辆展销轿车,致三辆轿车受损。经泽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损的三辆轿车和门框玻璃等物品总价值为396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河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丁河明供认指控基本事实,辩解其已赔偿了被害人宋某某的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丁河明酒后窜至泽州县某某镇集贸市场内某某汽贸有限公司找宋某某。因宋某某不在,该公司工作人员宋某甲未按丁河明的要求给宋某某打电话,丁河明便对宋某甲进行谩骂,并用铁锹和拖把殴打该公司工作人员宋某乙、宋某甲及围观人员宋某丙、李某某,将办公室的门框玻璃、打印机等物品损坏,并用院内的塑料隔离墩和砖头砸某某汽贸公司停放在院内的三辆展销轿车,致三辆轿车受损,后丁河明逃离现场。经泽州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的轿车、门窗玻璃及沙发等物品总价值为396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泽州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查获证明;2、被告人丁河明的供述;3、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证人宋某甲、宋某乙、董某某、宋某丙、宋某丁、李某某、张某某、董某甲的证言;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及现场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6、泽州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7、泽州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毁坏财物损失的价格鉴定意见;8、晋城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及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9、本院(2008)泽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10、被告人丁河明的户籍证明。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当庭举证,经质证,被告人丁河明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证实指控事实,相关证明内容依法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丁河明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所提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庭后经核实,被害人宋某某确认被告人丁河明已对其进行赔偿的事实,并表示对丁河明予以谅解,被告人丁河明的该点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河明酒后不加约束自己的行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丁河明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河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前进代理审判员  刘连方人民陪审员  原吉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聂露第6页第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