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邮储于陈学中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川县中心街支行,陈学中,朱美鲜,陈宇,赵连华,李廷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川县中心街支行。负责人XX(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学中,男,1954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朱美鲜,女,1958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宇,男,1978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赵连华,男,1975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廷章,男,1962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宾川县中心街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学中、朱美鲜、陈宇、赵连华、李廷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学中、朱美鲜、陈宇、赵连华、李廷章等已于2015年4月2日前履行完了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2013)宾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 彬执行员 邓永华执行员 秦洁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廷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