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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马执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易斯文与被执行人庄成民、庄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斯文,庄成民,庄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马执字第00283号申请执行人易斯文。被执行人庄成民。被执行人庄驹。申请执行人易斯文与被执行人庄成民、庄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新马民初字第006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1、被执行人庄成民、庄驹欠申请执行人易斯文借款本金260000元及利息96720元(自2012年11月20日至2014年7月20日),对于上述借款本金26万元,两被执行人自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于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2万元。对于上述利息96720元,两被执行人自2015年8月起于每月30日前支付2万元至付清96720元为止。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2、如两被执行人逾一期未足额支付,申请执行人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主张自2014年7月21日之后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3、案件受理费6604元,减半收取3302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账户内存款,无存款信息;2、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3、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60000元及利息以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马民初字第006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俊梅审 判 员  李 涛代理审判员  胡安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向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