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与徐华军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徐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住所地集宁区民建路110号。法定代表人贾志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华军,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集宁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行申请执行徐华军支付令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徐华军已主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云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