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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杨转红、杨何清与X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转红,杨何清,X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672号原告杨转红,女,汉族,1990年11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高台县。原告杨何清,男,汉族,1969年3月出生,不识字,农民,住高台县。系杨转红之父。被告XX,男,汉族,1988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原告杨转红、杨何清诉被告X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蕾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4月2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转红、杨何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原告杨转红、杨何清承担。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退还其155.5元。代理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