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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青龙诉被告袁治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青龙,袁治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3362号原告高青龙被告袁治银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青龙诉被告袁治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青龙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青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退回原告高青龙。审 判 长 张 佳代理审判员 成 熙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熙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