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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韩梦豹抢劫罪,韩梦豹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526号罪犯韩梦豹。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1)港刑初字第00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梦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犯的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通中刑终字第00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0月24日起至2021年1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韩梦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韩梦豹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韩梦豹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梦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韩梦豹,在2015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9分。2014年4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3月、2014年10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韩梦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未能自觉履行财产刑,故相应缩减其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梦豹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5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