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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民一终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振铎、马秀英、高天红、刘晓彤诉王福亮、陈素珍、王琬舒、徐帮利、房亚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福亮,刘振铎,马秀英,高天红,刘晓彤,徐帮利,房亚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陈素珍,王琬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民一终字第2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福亮,男,1947年6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任雪冬,辽宁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铎,男,194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营,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秀英,女,194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营,辽阳市太子河区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天红,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其宇,辽阳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晓彤,女,199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高天红,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其宇,辽阳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帮利,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辽GP84**号车司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亚强,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辽GP84**号车车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崔玉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嵩,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陈素珍,女,194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王琬舒,女,199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法定代表人:林雪秋,女,197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原审原告刘振铎、马秀英、高天红、刘晓彤与原审被告王福亮、陈素珍、王琬舒、徐帮利、房亚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4)辽阳太民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王福亮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王福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福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494元,减半收取3,247元,由上诉人王福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墅代理审判员 郁 岚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子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