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民一终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文鹏与昌邑市庆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昌邑市庆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刘文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民一终字第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昌邑市庆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旭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龙波,山东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永清,昌邑博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昌邑市庆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文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了加盖昌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档案查询专用章的工商公示信息,其中载明昌邑市庆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状态为注销。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案应进一步审查诉讼主体资格和责任主体身份。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朱奉纲审 判 员 栾桂秀代理审判员 宫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新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