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与王林荣、谢德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王林荣,谢德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箬商初字第125号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人民西路****号。负责人:朱永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叶俊、陈智,浙江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林荣。被告:谢德青。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诉被告王林荣、谢德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19元,由原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箬横支��负担。审 判 长 奚红英人民陪审员 周乐生人民陪审员 马彩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