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行审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胥某、侯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胥某,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行审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梁某,局长。委托代理人XX,岳阳县城关镇计生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胥某,居民。被执行人侯某,居民。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岳县计生征字第1001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胥某、侯某夫妇××××年结婚。于××××年××月××日违法多生育一个男孩,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胥某、侯某夫妇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于2014年3月27日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和《〈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2014)岳县计生征字第1001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属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决定向被执行人胥某、侯某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77368上元,并限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主动缴纳,逾期未缴纳依法加收滞纳金。并于2014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胥某、侯某夫妇依法送达了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胥某、侯某妇缴纳社会抚养费77368元,逾期未缴纳依法加收滞纳金。被执行人胥某、侯某夫妇在法定期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行为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4)岳县计生征字第10011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胥某、侯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大 兵审判员 郭林梅审判员程开支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