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与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亳州市人民政府,张保民、李亚东等十五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2015)亳行初字第00010号原告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法定代表人张继华,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力,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政,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亳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亳州市。法定代表人汪一光,市长。委托代理人蔡梅,何成成,亳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第三人张保民、李亚东等十五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因涉及的民事争议正在协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秀远代理审判员 张继民人民陪审员 任淑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