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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83号原告马某甲,女,回族,青海省祁连县。被告马某乙,男,回族,青海省祁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甲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甲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永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莲梅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