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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马文光申请执行杨文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文光,杨文萍,李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马文光,男,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退休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杨文萍,女,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退休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李和,女,汉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退休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马文光与被执行人杨文萍、李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3)东法民初字第367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文萍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工资账户、被执行人李和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文萍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工资账户;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和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账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48小时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小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折丹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