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纳溪民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郭小兵与朱万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纳溪民初字第2121号原告郭小兵,男,生于1973年1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蔡华,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万清,男,生于1970年7月3日,汉族,住四川泸州市纳溪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小兵与被告朱万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小兵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小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3元,减半收取907元,由原告郭小兵负担。审 判 长  曹琳娜代理审判员  周 莉人民陪审员  缪大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宗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