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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邓伙友与曾友兵、王利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伙友,曾友兵,王利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181号原告邓伙友。被告曾友兵。被告王利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伙友与被告曾友兵、王利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伙友于2015年4月30日以已与被告曾友兵、王利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伙友以已与被告曾友兵、王利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邓伙友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伙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3.5元(已减半),由原告邓伙友负担。审 判 长  左亚军代理审判员  胡健科人民陪审员  刘成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佳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