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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五莲县许孟镇丁家官庄村民委员会与丁亮堂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莲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五莲县许孟镇丁家官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关庆刚,主任。被执行人:丁亮堂。申请执行人五莲县许孟镇丁家官庄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丁亮堂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将涉案山林地地上附着物清理干净,并将山林地返还申请人,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被执行人与丁立陶协商,将涉案山林地的所有树木作价16200元卖与丁立陶,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五莲县许孟镇丁家官庄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丁立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