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达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杨万俊与唐国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达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万俊,唐国兵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杨万俊,男,回族,1966年12月出生,个体经营户,户籍住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现住该处。被告:唐国兵,男,汉族,1963年9月出生,个体经营者,户籍住址为新疆陕西省安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万俊诉被告唐国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万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唐国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万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万俊撤回对被告唐国兵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68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诉,故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84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加巴尔人民陪审员  马建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