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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吴君平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君平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552号罪犯吴君平。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2012)澄刑初字第16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君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自2012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11月22日止。责令被告人吴君平继续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17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4月7日至2015年4月12日进行公示。2015年4月2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丁山监狱指派警官杜金兰、印兰梅出庭提出减刑建议,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君、书记员曹亚春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吴君平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吴君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吴君平减刑去有期徒刑一年。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吴君平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君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吴君平,在2015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7分。2014年3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11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十五万元已履行。继续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41700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缴款收据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吴君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罪犯未自觉履行财产义务,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君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