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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旅民初字第804号原告:孙某某。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隋桂玲。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隋桂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2010年6月30日到旅顺民政局共同达成自愿离婚协议,被告承诺于2013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30000元。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给付拖欠的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当时离婚的时候协议上写的一方有外遇是原告有外遇,并且原告曾在村里公开诽谤我,对我造成伤害。原告离婚的时候把家里全部财产都拿走了。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上面的内容不是我书写的,我虽然签字并捺了手印,但我并不知道协议的内容。原告并没有多次找我索要30000元,她只向我要了一次,所以我不同意给她30000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6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于2007年4月2日取得位于旅顺口区孙家街137号房屋一座。2010年6月30日原、被告在旅顺口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于同日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内容为:一、子女抚养:婚后无子女。二、财产分割:婚前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无共同财产,各自的衣物归各自所有。三、房屋使用:婚后有房屋一处,坐落在旅顺口区孙家街137号,建筑面积46.64平方米,该房屋的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四、其他协议:婚后无存款、无债权、无债务,男方于2013年6月30日前给付女方人民币30000元整,双方无隐匿的财产,无其他协议。另查,被告属智力四级残疾。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房屋产权证、申请结婚登记申请书、残疾人证等及原、被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备案,旅顺口区婚姻登记机关已于2010年6月30日为原、被告办理了离婚手续,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已于2010年6月30日解除婚姻关系。现原告未举证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故本院对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予以认可。关于被告辩称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及原告离婚时把家庭共同财产占为己有一节,因被告未举证证明该事实,故对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智力存在缺陷一节,因被告赵某某四级智力残疾属于轻度智力缺陷,被告虽适应行为低于一般人水平,但对周围环境仍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故被告应能够认识到签订离婚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且从《离婚协议书》内容看,原、被告已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分,即位于旅顺口区孙家街137号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补偿30000元,该约定也符合公平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某某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3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