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方杏娣与沈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杏娣,沈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243号原告:方杏娣。被告:沈明英。原告方杏娣诉被告沈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方杏娣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靳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