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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方杏娣与沈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杏娣,沈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243号原告:方杏娣。被告:沈明英。原告方杏娣诉被告沈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方杏娣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靳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