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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韦某甲与韦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甲,韦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202号原告韦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陆小繁,广西桔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某乙,农民。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的原告韦某甲诉被告韦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韦某甲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甲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甲负担。审判员  韦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