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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赵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德岭邵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岭,邵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赵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王德岭,男,汉族,齐河县人。被告:邵建华,男,汉族,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岭诉被告邵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岭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岭撤回对被告邵建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王德岭负担。审判员  鞠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