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高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山东弘起悦润律师事务所与威海弘理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弘起悦润律师事务所,威海弘理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民初字第328号原告:山东弘起悦润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被告:威海弘理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威海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弘起悦润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威海弘理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弘起悦润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玉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殿辉-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