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鲁民提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郓城县银丰纺织有限公司、青岛宏运工贸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郓城县银丰纺织有限公司,青岛宏运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杰众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1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郓城县银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爱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国臣,山东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宏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克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青岛杰众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凡庆,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郓城县银丰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宏运工贸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杰众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商终字第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郓城县银丰纺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