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2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邓胜贵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支公司、但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胜贵,但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枳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050号原告邓胜贵,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但波,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荣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枳城支公司,住所地涪陵区兴华中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90855001-0。负责人邵旭辉,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家兵,重庆圣石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胜贵诉被告但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陵枳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胜贵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胜贵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胜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元,减半收取1440元,由原告邓胜贵负担。审判员 王顺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邓晓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