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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店民初字第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仙章与斯小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仙章,斯小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店民初字第279-2号原告:陈仙章。被告:斯小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仙章与被告斯小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仙章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仙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仙章负担。审 判 长  边 防审 判 员  谢玉山人民陪审员  金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