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诸店民初字第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仙章与斯小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仙章,斯小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店民初字第279-2号原告:陈仙章。被告:斯小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仙章与被告斯小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仙章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仙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仙章负担。审 判 长 边 防审 判 员 谢玉山人民陪审员 金 鑫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小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