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陈述华与陈秀华遗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述华,陈秀华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23号原告陈述华,女,生于1975年3月13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委托代理人刘学闽,四川省安县塔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陈秀华,女,生于1972年12月23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罗江县。本院受理原告陈述华诉被告陈秀华遗产纠纷一案,因原告陈述华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述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述华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述华负担。审判员 严皓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