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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刑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罪犯高庆犯诈骗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庆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承刑执字第645号罪犯高庆,男,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2013)承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5年4月13日将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高庆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减意(2015)9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庆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庆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毓兰审判员  王继军审判员  刘福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明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