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刑执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魏振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振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刑执字第1277号罪犯魏振平,现在山东省潍北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3日作出(2012)四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振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已缴纳10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24日至2019年3月23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北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4月10日获得记功奖励一次,2015年2月12日获得记功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情况属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振平准予减刑一年(现刑期自2012年3月24日至2018年3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金军代理审判员 陈志宇代理审判员 刘锦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建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