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执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唐开清与赵利、佟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开清,赵利,佟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唐开清,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26日,四川省江油市人。被执行人赵利,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25日,四川省江油市人。被执行人佟春华,女,汉族,生于1966年6月19日,四川省江油市人。申请执行人唐开清与被执行人赵利、佟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6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开清于2015年4月30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利、佟春华在银行的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200,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执行人唐开清提供的担保财产:唐开清与王春艳共有的房屋一幢;三、如保全有误给被执行人赵利、佟春华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申请执行人唐开清和担保人王春艳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财产保全费1,520.0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肖 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湫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