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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德共与陈李粉、钱升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李粉,杨德共,钱升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李粉。委托代理人:曾科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德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升雨。上诉人陈李粉因与被上诉人杨德共、钱升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李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未损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李粉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陈李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俊审 判 员  何士锋审 判 员  曾庆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翁若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