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东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华东物资城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新天美地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华东物资城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新天美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保字第5-1号申请人: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世纪大道北段555号。被申请人:宁波华东物资城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宁穿路535号华东物资城。被申请人:宁波新天美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胜丰路65号。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甬东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在冻结查封了被申请人宁波华东物资城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名下房产。现宁波市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被申请人的解封申请,发函要求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并由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宁波市仲裁委员会根据案情要求本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并由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华东物资城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宁波新天美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其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 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戴韬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