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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商终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叶文江与张本华、舜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本华,叶文江,舜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本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文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邹高铃,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舜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法定代表人:陈炎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润重,系公司员工。上诉人张本华为与被上诉人叶文江、舜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4)绍虞商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田欣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季璐璐、钱丹琳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本华于2015年4月3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本华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本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0115元,依法减半收取95057.5元,由上诉人张本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代理审判员  钱丹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更多数据: